2005年1月3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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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盘”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
朗科公司与商评委展开激烈辩论
范红萍

  一种被称为“U盘”的移动电子存储产品已被人熟知,那么“优盘”呢?是通用名称还是产品商标?1月28日,深圳朗科公司与国家商评委在法庭上就此展开激烈辩论。
  深圳朗科公司于2001年成功注册“优盘”商标,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2002年10月,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注册不当请求国家工商局商评委撤销该商标,2004年10月,商评委做出《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朗科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北京华旗资讯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朗科公司提出,“优盘”商标具有显著性。因为外观是构成商标识别性的重要因素,这个商标用于识别的部分既不是“优”字也不是“盘”字,而是“优盘”,这作为一个整体不可拆分。“优盘”两字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和用途,而且,闪存盘产品作为一种新特商品的属性,使“优盘”商标天生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商评委认为,“优盘”是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从“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这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而原告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普遍将“优盘”作为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允许原告独占该商标,会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这一名称,也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朗科公司提出,“优盘”在2001年肯定不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认为该商标当时注册不当。对此,商评委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是这一名称最早且惟一的使用者,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已经将“优盘”普遍使用,我国的商标法不允许将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由一家独占。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